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专项培训讲师资格认证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全国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技术支持中心

技中内函[2003]1号
 

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专项培训讲师资格认证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培训(简称专项培训)及对专项培训讲师的管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专项培训讲师的资格培训标准包括专项培训讲师资格和师资培训场地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汽车维修专业委员会审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四条 我中心承担专项培训讲师资格认证的培训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从事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简称汽修认证)培训的教师在进行相关课程教学前,应先获得全国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技术支持中心(简称技术支持中心)的专项培训讲师认证资格。

第二章 专项培训讲师资格认证

第六条 专项培训讲师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

第七条 专项培训讲师资格的认定采取培训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技术支持中心将为所有通过专项培训讲师培训考核,从事汽修认证培训的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专项培训讲师资格认定的相关人员须符合下列资格申请条件:

(一)热爱专项培训事业,能够正确执行专项培训有关的方针、政策,熟悉汽修认证考试体系。

(二)应同时符合《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标准》中各领域对培训教师的各项要求。

第十条 报名:凡符合专项培训讲师资格申请条件的人员,可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专项培训讲师资格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核准后持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开具的证明信,向当地培训站提交申请资料(包括本人现有职业资格证书原/复印件或工作经历证明原/复印件或其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资格证明原/复印件)。

第十一条 资格审批:由当地培训站初步审验申请人资格后在《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专项培训讲师资格申请表》(见表1)的培训站审核意见一栏中填写站方意见及盖章,并将专项培训讲师资格申请者名单和相关申请资料报我中心备案(我中心对审核未通过者的申请资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技术支持中心负责组织专项培训讲师资格培训班(见《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专项培训讲师资格培训班的组织工作》),建立每期培训班受训讲师档案。

第十三条 技术支持中心提供专项培训讲师资格认定考试试卷并组织受训讲师考试。

第十四条 技术支持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核准成绩后对考核合格的申请者,发给相应的《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专项培训讲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专项培训讲师资格证书》由技术支持中心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六条 专项培训讲师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七条 证书编号由说明文字和12位数字组成:说明文字为(技中培)和模块代码,表示技术支持中心认证的专项培训讲师1-4位数字为年份,5-8位数字为证书核发当年的证书顺序编号。

例1:(技中培A1)20030001
   技中培 为通过我中心培训认证的专项培训讲师
   A1 为发动机维修师认证模块代码 2003为2003年0001为第1号;

第十八条 我中心保留获证讲师信息,可在中车在线网(www.713.com.cn)上以授权方式查询。

第十九条 申报专项培训讲师资格者,应交纳相应费用(具体标准由技术支持中心另行通知)

第三章 专项培训讲师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培训讲师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规章、教材进行正确培训。

(二)自觉参加我中心组织的年审工作。我中心对获得资格认证的专项培训讲师实施监督管理。采用年审制度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项培训讲师资格。

(三)定期参加我中心的教学、技术、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培训讲师的聘任和使用

(一)专项培训讲师的资格认证由我中心统一监督管理,并以证书形式明确专项培训讲师资格。

(二)专项培训讲师应与所属各培训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教学过程中,由于专项培训讲师个人能力或其它因素给培训站和受训学员造成负面影响的,该培训站负责人应及时上报我中心,对所出现问题给予妥善的解决。

(四)受聘的专项培训讲师不得以我中心授予的"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专项培训讲师"资格在部鉴定中心审定的培训站以外进行有关汽修认证的授课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复审

专项培训讲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30天由专项培训讲师受聘的培训站对其提出评价报告,上报技术支持中心审核,决定重新聘任与否。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培训讲师人员档案管理

(一)汽修认证培训站应建立专项培训讲师人员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并将专项培训讲师人员档案以电子文档形式报我中心,由我中心保存专项培训讲师人员相关信息。

(二)技术支持中心负责逐步建立全国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专项培训讲师人员数据库;并有权使用专项培训讲师人员数据库中的数据。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鉴定中心有关人员将对技术支持中心专项培训讲师资格考核实行监督检查。

(四)惩处范围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因个人利益有失教师职业操守,影响恶劣;

   3、遵守本管理办法,包括后经调查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专项培训讲师证书的情况;

   4、使用过期或失效或他人证书,或伪造、仿制他人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或超出培训权限范围的活动。

(五)处置
   1、对于上述违纪行为,技术支持中心将予以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由我中心根据情节严重性,作出警告、暂停专项培训讲师资格6个月、或撤消专项培训讲师资格的处罚。

   2、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技术支持中心将已经批准处置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专项培训讲师本人并在中车在线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专项培训讲师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培训讲师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规章、教材进行正确培训。

(二)自觉参加我中心组织的年审工作。我中心对获得资格认证的专项培训讲师实施监督管理。采用年审制度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项培训讲师资格。

(三)定期参加我中心的教学、技术、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培训讲师的聘任和使用

(一)专项培训讲师的资格认证由我中心统一监督管理,并以证书形式明确专项培训讲师资格。

(二)专项培训讲师应与所属各培训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教学过程中,由于专项培训讲师个人能力或其它因素给培训站和受训学员造成负面影响的,该培训站负责人应及时上报我中心,对所出现问题给予妥善的解决。

(四)受聘的专项培训讲师不得以我中心授予的"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专项培训讲师"资格在部鉴定中心审定的培训站以外进行有关汽修认证的授课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复审

专项培训讲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30天由专项培训讲师受聘的培训站对其提出评价报告,上报技术支持中心审核,决定重新聘任与否。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培训讲师人员档案管理

(一)汽修认证培训站应建立专项培训讲师人员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并将专项培训讲师人员档案以电子文档形式报我中心,由我中心保存专项培训讲师人员相关信息。

(二)技术支持中心负责逐步建立全国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专项培训讲师人员数据库;并有权使用专项培训讲师人员数据库中的数据。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鉴定中心有关人员将对技术支持中心专项培训讲师资格考核实行监督检查。

(四)惩处范围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因个人利益有失教师职业操守,影响恶劣;

   3、遵守本管理办法,包括后经调查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专项培训讲师证书的情况;

   4、使用过期或失效或他人证书,或伪造、仿制他人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或超出培训权限范围的活动。

(五)处置
   1、对于上述违纪行为,技术支持中心将予以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由我中心根据情节严重性,作出警告、暂停专项培训讲师资格6个月、或撤消专项培训讲师资格的处罚。

   2、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技术支持中心将已经批准处置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专项培训讲师本人并在中车在线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技术支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06-12-31  阅读次数:
版权所有: 北京中车行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V 4.0.3.0.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网络技术支持:北京普天合力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电子邮件:support@pthl.net  技术支持热线:010-8528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