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考试站认证标准
劳社鉴发[2002]27号文件 附件2
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考试站认证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60号)的要求,为做好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简称汽修认证)考试工作,制订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考试站(简称考试站)认证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汽修认证各汽车维修模块考试的考试站。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简称省鉴定中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简称部鉴定中心)推荐本省的考试站,全国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技术支持中心(简称技术支持中心)协助部鉴定中心依据本标准对考试站进行专业资质认证。
第二章 建站条件要求

  第四条 人员配置
  (一)站长1名
   负责考试站的全面管理工作。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培训、考试机构或汽车维修企业从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汽修认证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副站长1-2名
   协助站长开展考试站日常管理工作。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在相关培训、考试机构或汽车维修企业从事管理工作2年以上,熟悉汽修认证标准和有关要求,熟悉汽车维修行业情况。
  (三)工作人员
   1、办公室人员:协助站长处理考试站日常事务,负责考生的报名、登记和上报等工作。应熟悉汽修认证标准和要求,熟悉汽车维修行业情况,熟悉计算机和网络操作,能够使用由技术支持中心统一配置的汽修认证考务网络化管理系统。
   2、考务人员:负责考生的报名、造册等工作。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汽修认证考试工作,熟悉计算机及互联网应用,能够使用汽修认证考务网络化管理系统。
   3、计算机管理员:管理和维护网络系统。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局域网和互联网技术。
   4、财务人员:负责考试站的缴费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应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持有效会计证书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场地及设备标准
  (一)办公室用房及相应办公设备
   应有足够的办公空间,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必须能够连接互联网,带宽不低于128K,能够查询中车在线网(www.713.com.cn)上有关汽车维修和配件资料,并配置和使用可以实现汽修认证网络化管理的设备。
  (二)考试场地
   考试站应不少于2个标准考场,配备课桌椅、讲台、黑板、计算机等设备,要求具有安静的考试环境、良好的照明、通风和防火条件。所有考场须装备电视监控系统。
  (三)仓库
   储存必需的设备、工具和耗材,具有完备的防火设施。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管理制度
  (一)考试站必须遵守各项国家规定的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关规定。
  (二)考试站应符合《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标准》和本标准要求的考试站工作规程,包括报考、收费、考试等全部相关工作。要求可操作性强,管理制度应公示。

  第七条 考务管理:按照《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考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实施考试。

  第八条 考试站应成为中车在线网会员单位,并配合做好汽修认证考试的网络化咨询、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 考生服务
  (一)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核和上报:须符合《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标准》的报考条件,所有报考的考生信息应上报省承办单位及技术支持中心审批。
  (二)考生登记:必须长期保存考生的完整记录,并及时汇总上报至技术支持中心指定的数据库备案。技术支持中心可在需要时调用考生资料。
  (三)证书查询:如果考生要求考试站通过中车在线网协助查阅本人成绩和证书授予情况,考试站不应拒绝。
  (四)追踪服务:考试站应建立考生就业追踪系统,以获知考生的相关就业和发展情况,并通过网络定期向技术支持中心反馈。

  第十条 档案管理
  考试站应保存基本情况(建站批文、建站时间、收费许可证、固定资产登记、规模等)、考试站人员和近年考试档案的书面资料。

第四章 考试站的审核

  第十一条 考试站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服从各上级机构的管理,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考试站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年审
  考试站须参加由部鉴定中心组织的年审活动。省鉴定中心配合部鉴定中心和技术支持中心实施考试站年审工作。
年审主要考核指标:
  (一)考试站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考试场地和设备;
  (三)考试站管理制度;
  (四)考试站业务;
  (五)考试站业绩。
  第十三条 省鉴定中心对业绩优良的考试站应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或未通过年审的考试站可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考整顿,直至报部鉴定中心批准撤消考试站。

第四章 考试站的审核

  第十一条 考试站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服从各上级机构的管理,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考试站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年审
  考试站须参加由部鉴定中心组织的年审活动。省鉴定中心配合部鉴定中心和技术支持中心实施考试站年审工作。
年审主要考核指标:
  (一)考试站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考试场地和设备;
  (三)考试站管理制度;
  (四)考试站业务;
  (五)考试站业绩。
  第十三条 省鉴定中心对业绩优良的考试站应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或未通过年审的考试站可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考整顿,直至报部鉴定中心批准撤消考试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部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1-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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